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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 一定要搞清楚自己想要什么?什么是当事人的基本格局

人气:403 ℃/2024-01-20 18:26:54

没有纠纷就没有诉讼,而纠纷一般发生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任何人不可能对自己发生纠纷,也不可能对自己提起诉讼。没有对立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就没有具体民事诉讼案件的存在。所以,两方对立的当事人结构是当事人的基本结构形式。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格局。

在两方对立的当事人结构中,当事人的称谓又因民事诉讼的程序和阶段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成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或再审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称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称为原审上诉人和原审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除了原告和被告之间“两面”诉讼的基本形态之外,民事诉讼并不排除特殊情况下“三面”诉讼甚至“多面”诉讼的存在。比如,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加之诉中就是如此。在本诉中,原告和被告形成对立关系,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在参加之诉中相当于原告,并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参加之诉的共同被告。比如,在一些人数众多的现代型诉讼中,各国诉讼立法都规定了共同诉讼制度和集团诉讼制度,使得传统的当事人范围得以不断扩张。所以,《民诉法》规定,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之外,还包括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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