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人气:457 ℃/2024-04-01 10:25:19
【导读】 公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下面是小编为你收集整理的,希望对你有帮助!在生活中遇到很多合同,购房合同,承包合同等,为增强合同的效力,很多人都去公证处进行合同公证,今天小编为你们介绍合同公证的效力是哪些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合同公证的效力一、合同公证的作用、合同公证的效...

在生活中遇到很多合同,购房合同,承包合同等,为增强合同的效力,很多人都去公证处进行合同公证,今天小编为你们介绍合同公证的效力是哪些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合同公证的效力

一、合同公证的作用、合同公证的效力1、合同公证并非订立合同的必要形式,已订立的合同是否要进行公证,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申请。

2、合同法第4条规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合同法第4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4、合同公证在合同中的作用就是通过审查,来确认合法合同的法律效力,排除非法合同的错误效力。

5、公证最本质的效力是社会公信力,公证机构自身,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与公示性质。

6、对当事人双方来说,公证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也为生效合同大大增加了效力保障度。

7、通过办理合同公证,能够规范、引导、监督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有效防止合同诈编等违法行为,促使合同双方积极履行合同,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从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要公证的理由

1、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签订合同的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双方代表的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后,而出具的公证书。

2、合同的使用范围相当广泛,内容十分复杂,专业程度较强。

3、为了确保签订合同的双方履行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签订合同的双方代表是否具备合法资格等进行公证,是十分必要的。

4、公证机关对合同条款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等,要进行认真审核。

5、合同公证范围: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箱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t程合同、运物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还包括十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联营合同、电子网络使用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企业兼并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劳动合同、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各种类型,都可纳入合同公证范围。

6、在当地的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具体收费可以到公证处咨询。

7、建议委托律师起草或审查一下,然后再去公证,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公证法律效力的价值

公证制度之所以有其存在的必要,人们之所以办理公证,无非是因为公证在社会生活中有其独特的法律作用。公证的独特法律作用是通过公证的法律效力来实现的。公证的法律效力在整个公证制度中是一个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可以说,公证的法律效力是公证制度的生命。公证法律效力的价值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公证的法律效力是公证职能的载体和体现。公证制度是公证机构通过办理公证,发挥其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的服务、沟通、公证和监督作用的,不同的社会中介组织通过不同的职能发挥其在社会中的中介作用,公证的中介作用则是通过公证证明这一独特的形式,通过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来发挥其中介作用。因此,公证的法律效力是公证职能的载体和体现,是公证职能的归宿,是公证制度的命脉之所在。

二公证的法律效力是社会寻求公证保护的根本原因。人们之所以申请办理公证,就是希望通过公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公证发挥其法律效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年来,公证业务之所以持续发展,就是因为人们日益认识到公证具有独特的法律效力,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公证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就等同于一张废纸,也就不会有人办理公证了。

三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公证制度的法律保护。在行政法学上,当人们谈到行政行为效力的意义时认为,“行政行为最直接的意义是法律对行政行为的保护,是行政行为的生命。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及存续力,都是从各自角度为行政行为提供法律保护的。”公证的法律效力也是一样,它体现的也是对公证制度、公证文书的法律保护。没有公证的诸多法律效力的保护,公证制度将不复存在,公证文书也就没有任何价值可言。

四公证的法律效力是强化公证行业责任意识的法律原因。拉丁公证联盟的座右铭写的是:“我们书写的是法律”。正是因为公证书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所以公证员才有一种荣誉感,但同时也承载了一种重大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法律效力意味着公证书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安宁,涉及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时丝毫马虎不得。只有符合******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件的公证书,才会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否则,就有可能被依法撤销或不被有关方面采用,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公证员与律师不同,律师书写的许多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起一种咨询作用、参考作用,人们可以不受其约束,这就是律师常抱怨法官“我辩我的,他判他的”职能原因。而公证员书写的每一份公证书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因此,强化公证行业的责任意识,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要求,而是职责上的要求,是法律上的要求。

五公证的法律效力是重构公证理论的重要突破口。围绕对公证法律效力的理解,“我国公证制度的诸多问题,例如证源问题、公证人地位问题、公证人履行职责保障问题等,有望获得新的理论思路。”的确,对公证法律效力的认识是整个公证制度的重要支点,公证法律效力理论的创新将直接带来整个公证理论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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