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