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付款请求权的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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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票据的付款请求权的时效的规定,下面是小编为你收集整理的,希望对你有帮助!票据有很多权利,持票人可以向票据的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但是票据的付款请求权有时效性的,下面是小编整理计算付款请求权的时效的知识,欢迎阅读。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

票据有很多权利,持票人可以向票据的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但是票据的付款请求权有时效性的,下面是小编整理计算付款请求权的时效的知识,欢迎阅读。

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且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票据法》对本票、支票的付款时间规定,不同于汇票,本票的最长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支票仅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对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支付结算办法》第57条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10日。

对代理付款,《票据法》规定,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对提示付款日起的始期计算,《票据管理实施方法》第26条规定,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日为提示付款日。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汇票持票人因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对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办理。

票据付款请求权的概念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这里的持票人可能是收款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还有可能汇票、本票中付款后的参加付款人。这里的票据主债务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保付支票的保付人。

付款请求权票据取得

持票人只有合法地取得票据,才能有效地享有和行使票据所赋予的请求付款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1、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

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请求权,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方式: 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发票人的发票行为即通过票据的交付,实现票据的实际占有,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2、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

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依背书交付受让或依单纯交付转让票据而取得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分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指付款请求权由转让而取得。至于转让的方式,可能是背书,也可能是单纯交付。此外,依票据法的特别规定,票据保证人因履行保证债务、参加付款人因承担付款责任、也均可继受取得付款请求权。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也称民法上的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包括依普通债权转让方式如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付款请求权。非票据法上继受取得的付款请求权,不能主张抗辩切断以及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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