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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逃逸:交通事故发生后不知情驶离算不算驾车逃逸

人气:273 ℃/2023-11-24 22:10:57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某日,戴某驾驶小型轿车,遇于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沿道由西向东在其车前方行驶。戴琨未及时发现情况,致其车右侧与于某车挡风被左侧接触,造成于某倒地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戴某未及时发现事故情况,驾车驶离现场,在得知事故发生后返回并报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戴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并附有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戴某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在投保人声明中“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后方书写“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并在投保人处签名。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四条均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二、案件分析

1.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驾车逃逸?

本案中戴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离开现场,后听车内乘客提醒立即返还事故现场进行报警并报保险。

首先,戴某没有逃避事故责任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本案事故也未因戴某短暂离开事故现场而导致损害结果的扩大,本案不适用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

其次,从立法目的来看。《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四条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从第二十四条整个条文的约定精神来看,其针对的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存在故意逃避责任的主观恶意情形,因为保险人可能会因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存在前述情形承担更多的保险赔偿责任,所以保险人对此情形才不负责赔偿。从一般社会大众常识理解,前述条款应理解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明知事故发生后,仍然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才符合合同约定的精神。

再次,从法律解释角度。如果片面理解为无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对于事故的实际发生是否知情,只要未依法采取措施驾车或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就属于保险免赔情形,与合同约定的精神相悖,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即“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对该条文的理解,戴某与公司存在争议,公司主张戴某已经客观驶离现场,符合该免责条款的约定;戴某则主张只有在明知事故发生后,仍然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才符合免责情形。鉴于该合同系格式合同,对于驾驶人是否明知事故发生并未明确约定,双方对条文理解产生争议,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以驾驶人在明知发生事故的情形下,仍未采取措施,驾驶机动车驶离现场作为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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