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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的奴才:奴才的世界

人气:116 ℃/2023-12-25 02:02:25

张未然

焦大是《红楼梦》中说出贾府衰败迹象的第一人。鲁迅曾说:“焦大的骂,并非是要打倒贾府的,他倒是要贾府好。”

“贾府上的焦大,也不爱林妹妹的。”鲁迅先生在一篇杂文中如是说。焦大和林妹妹,一个奴才,一个主子,两者在地位上天壤之别,存在难以逾越的身份鸿沟。在此,我们不妨以贾府为例,简要地探讨一下传统社会里,主奴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在生活方式上的巨大差异。

奴仆一旦归属主人,就须终身为奴。其子孙也属于主人的“天然孳息”,须世代为奴。奴仆如果逃走,依照《大清律例》:家奴背主逃匿者,折责四十板,面上刺字,交还本主,容留窝藏者以窝藏逃人律治罪。婢女自行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同罪。若系被婢女父母私自拐逃者,杖一百,徒三年,婢女给主领回。

在这样严苛的法律下,奴仆一般是不敢出逃的,即便成功出逃,因为有连带责任的问题,也很难在社会上存活。荣府里就有一名出逃的小厮,名字叫潘又安。因为和司棋在大观园里幽会,害怕主子责罚,遂选择出逃。让人值得玩味的是,第92回,潘又安回来找司棋:“他表兄说道:‘你们不用着急。我在外头原发了财,因想着他才回来的,心也算是真了。你们若不信,只管瞧。’说着,打怀里掏出一匣子金珠首饰来。”

以当时的社会环境及法律制度,潘又安背主潜逃后,是很难在社会上立足的。而在续书里,出逃的潘又安非但没有遇到生计问题,反而发家致富,这段情节离奇得近似于童话。

在日常生活中,奴婢的义务就是要尽心尽力地为主人服务。但凡主人稍有不顺,便可以随意打骂奴仆。金钏投井、王熙凤酷刑对待丫环、贾琏把小厮打了半死,所有这些,作为主人,王夫人、王熙凤、贾琏等人均无须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按《司法裁判结果责任的古今之辨》所言,“扑责奴婢原是主人当然的权利,即使因此而致死,只要事出无心,并非故意殴死,便可不负责任”。而且,奴仆也不能因为受到主人的责打,就“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起诉自己的主人。基于古代容隐制度的要求,奴婢“和子孙一样,不得告家长,除非是谋叛以上的罪,皆应为主隐瞒,否则属干犯名义”。

按照明、清律:“奴婢告家长,虽得实,杖一百徒三年(主不免罪),诬告者绞。”也就是说,对于主人的伤害,奴仆是不享有诉权的。由此,我们看到,贾府之中,金钏、晴雯、司棋、鲍二家的等纷纷死亡,却始终没有形成一个针对贾府的诉讼案件。

第7回,焦大醉骂:“‘我要往祠堂里哭太爷去。那里承望到如今生下这些畜牲来!每日家偷狗戏鸡,爬灰的爬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我什么不知道?……’众小厮听他说出这些没天日的话来,唬的魂飞魄散,也不顾别的了,便把他捆起来,用土和马粪满满的填了他一嘴。”

这里,焦大的行为性质是非常严重的。按照明、清律,奴婢骂家长者绞,殴者不问有伤无伤皆斩。若将主人杀死,自更罪大恶极,入于极刑。由此,焦大的醉骂,虽说畅快淋漓,但是,或许他不清楚,按照法律,他要为此被处以绞刑。所幸的是,因为念及过往的功绩,宁府的主人并没有把这位老仆诉诸于制度的处理。

进一步地,主人对奴仆享有充分的权利,其中,也包括性的权利。几千年来的中国社会中,婢与主人的性的关系本是社会和法律所默认的。《红楼梦》中,男主人对婢女身体的占有,时有发生,这非但不会构成对婢女身体的侵犯,相反,在婢女看来,这甚至是来自主人的一种额外的恩赐或施舍,也许可以获得妾的位置,使自己的将来有一个大致稳定的预期。

第33回,听闻贾环说宝玉“拉着太太的丫头金钏儿强奸不遂”,贾政气得“面如金纸”,贾政之所以反应如此强烈,主要是恨儿子不争气,行为有辱门风,对于宝玉要为此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贾政是无须担心的。主人对奴婢性的权利,还可以扩展及仆人的妻子。“女奴而外,家长对奴婢的性的权利有时甚至包括部曲妻及雇工人妻。……法律上只有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而无相反的规定,主人奸婢及仆妇,法无明文,自不为罪”。第21、44回,贾琏和多姑娘、鲍二家的均有通奸行为,而贾琏作为男主人,可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须要强调的是,传统社会的家族之中,同主人有主仆名分的,除了奴仆之外,还有典当家人、隶身长随、雇工人、佃户等。第48回里写薛家的老仆张德辉:“展眼已到十月,因有各铺面伙计内有算年帐要回家的,少不得家内治酒饯行。内有一个张德辉,年过六十,自幼在薛家当铺内揽总,家内也有二三千金的过活,今岁也要回家,明春方来。”

这里,张德辉的法律身份和贾府的林之孝、赖大等人明显不同。以后者为例,林之孝、赖大,一年到头始终在为主人服务,过着一种循规蹈矩、周而复始的日子。过年的时候,也应该是他们伺候主子最忙的时候,而张德辉在过年的时候可以不必在薛家伺候主人,而选择和家人团聚。究其原因,两者在同主人的法律关系上存在明显的差别。林之孝、赖大是贾府的奴隶,而张德辉属于薛家的雇工人,即受雇服役人。虽然同主人存在主仆名分,但是,相较林之孝、赖大,张德辉这样的雇工人在社会地位、人身自由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优势。这种人为主家服役,权利义务完全基于双方所同意的契约关系,并未典卖于人,仍保留其自由及人格,法律不以贱民及私属视之。

第53回还言及宁府的佃户乌进孝:“……贾珍倒背着两手,向贾蓉手内只看红禀帖上写着:‘门下庄头乌进孝叩请爷,奶奶万福金安,并公子小姐金安。新春大喜大福,荣贵平安,加官进禄,万事如意。’”

这里,和林之孝、张德辉相比,乌进孝的法律地位又有所不同,属于“雇工而外,又有一种为人服役的人,佃户、雇请耕种工作之人,及店铺小郎之类”。法律上认为这些人平日与东家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所以“如有杀伤应各依凡人论断”。由此,作为贾府的佃户,在法律地位上,乌进孝应该高于作为奴仆的林之孝及作为雇工人的张德辉。

最终,飞扬跋扈的主人与忍辱负重的奴婢都随着家族的倾覆而烟消云散,只剩下大地苍莽,白茫茫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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