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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楼房征收补偿标准:惠州这些房屋征收有你家吗

人气:380 ℃/2024-03-17 12:17:14

各位小伙伴注意

小编收集到了

惠州部分地方房屋征收信息

有你家的吗?

(注:本文非全部征收信息!)

广东(仲恺)人工智能产业(高端电子)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三期规划九路(英山北路-英山公路)建设项目

图源:惠州市人民政府官网,下同

征收范围

位于广东(仲恺)人工智能产业(高端电子)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三期规划九路(英山北路-英山公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详见卫星影像图),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目的

作为广东(仲恺)人工智能产业(高端电子)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三期规划九路(英山北路-英山公路)建设项目用地。

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对项目征收范围内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住宅房屋一次性签约补助

针对被征收的合法产权住宅,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给予住宅房屋一次性签约补助。其标准按照被征收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住宅房屋不超过48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的补助金额按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置房单价的20%计提。

搬迁补助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搬迁,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形式给予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按被征收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选择安置房的,按照“拆一补一”确定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给予第二次搬迁补助费。

(二)被征收房屋的移装费用(空调、家用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不锈钢储水罐)按照下表标准执行:

(三)涉及大型机器设备或特殊设备设施的搬迁补助费,按照市场评估方式给予补偿。

(四)存在租赁关系的,涉及的搬迁费、装修费、广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均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按其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有合同约定的且被征收人确认同意支付给承租人的,可直接支付给承租人,但被征收人须负责协调承租人(或实际经营人)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

临时安置补助及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助或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临时安置补助

对永久性住宅房屋,给予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住房。按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根据房屋市场租金分析报告确定)计算,按20元/㎡/月计提。

1.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助12个月。

2. 选择置换安置房的,按“拆一补一”确定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90日止,临时安置补助每6个月支付一次。

3. 产权登记为住宅经认定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不给予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选择安置房的,从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6个月内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从第7个月开始,按所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90日止,临时安置补助每6个月支付一次。

(二)停产停业损失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前仍在实际依法经营的,且经营手续齐全,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类型包括:商业(商铺)、厂房、办公、仓库类等。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前房屋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按以下办法之一计算:

1. 按实际用作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同期、同区域、同类经营性房屋市场租金(根据房屋市场租金分析报告确定),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 被征收人要求按评估价值补偿的,经营性房屋的效益原则上按《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需提供前一年内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报告、前一年内的财务会计报表、年度所得税税收完税凭证)和6个月停产停业期限,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予以确定。

3. 其他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在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前已实际用作经营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的,可按前款规定一次性计补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

4. 对项目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前已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且项目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发布之日仍在实际经营承租人(或实际经营人)配合征收工作并根据实施单位要求,按时搬迁腾空房屋的,本条上述经营性房屋类型标准给予承租人(或实际经营人)一次性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停产停业损失支付方式,可直接支付给承租人(或实际经营人),也可支付给被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须负责协调承租人(或实际经营人)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

非住宅房屋建(构)筑物补偿

非住宅房屋建(构)筑物(永久性结构建筑)的征收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非住宅房屋建(构)筑物给予停产停业损失、限时搬迁等奖励。

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文件执行。

奖励办法

(一)住宅房屋放弃安置房奖励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放弃安置房,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被征收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900元,每户最高40万元。

对被征收人第四层以上(不含第四层)产权登记手续不齐全的被征收房屋,不给予该项奖励。

(二)限时搬迁奖励

自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搬迁腾空房屋和交付实施单位清拆的,给予限时搬迁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1.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商铺、写字楼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的标准奖励,每户最低2万元,最多15万元。

2.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厂房、仓库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奖励,每户最低2万元,最高30万元。

超过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或未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的时间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清拆的,不予(或取消)限时搬迁奖励金。

对被征收人第四层以上(不含第四层)产权登记手续不齐全的被征收房屋,不给予该项奖励。

限时搬迁奖励金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时间搬迁腾空和移交房屋及相关产权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

征收范围影像图

惠城区东平C-03-01地块桥东中心幼儿园项目

征收范围

征收位于惠城区东平C-03-01地块桥东中心幼儿园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详见现场张贴的房屋征收范围图)。

征收补偿原则

对项目征收范围内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住宅房屋签约补助标准

住宅房屋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给予签约补助。其标准按实际用作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本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20%的签约补助。

搬迁补助费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搬迁补助: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不足1000元/户的按1000元/户补助;

(二)有线电视移装费:150元/户;

(三)固定电话移装费:150元/号;

(四)空调拆装费:300元/台;

(五)热水器移装费:100元/台;

(六)网络移装费:150元/户;

(七)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600元/台;

(八)管道燃气迁移费按市场监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支付;

(九)涉及大型机器设备或特殊设备设施的搬迁补助费,按照市场评估方式给予补偿。

(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按照所选择的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第二次搬迁补助费,第二次搬迁补助费在安置房屋通知交付使用时支付。

过渡期安置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实行过渡期货币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永久性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过渡费每月16元/平方米(每月不足800元/户的按800元/户补助)。

1.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补助12个月。

2. 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安置房交付情况给予过渡期安置补助费。该项目安置房为现房,按所选择的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支付临时过渡费,自搬迁腾空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安置房交付,过渡期补助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后3个月止。

3. 被征收人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如被征收人搬迁腾空在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的,临时过渡费按整月计算;在当月15日之后的,临时过渡费按半个月计算。

奖励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奖励。鼓励符合房屋调换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符合房屋调换条件的被征收人自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金,按符合房屋调换条件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900元,每户最低2万元,最高40万元。

(二)限时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清拆的,奖励办法如下:

1、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每户最低2万元,最高15万元。

2、超过30日签订补偿协议或超过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取消限时搬迁奖励金。限时搬迁奖励金原则上按每一证为一户计算,不计建筑面积的建(构)筑物不计算限时搬迁奖励金。

3、限时搬迁奖励金在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和移交房屋及相关产权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

4、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同时享受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奖励。但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实际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时间与在该时间签约的其他被征收人的同一顺序重新确定选房先后顺序。

惠城区丰湖书院周边道路改造工程项目

征收范围

位于惠城区丰湖书院周边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详见现场张贴的房屋征收范围图)。

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对项目征收范围内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住宅房屋一次性签约补助标准

住宅房屋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其标准按照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住改商”除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本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20%的一次性签约补助。有办理房屋产权证件的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部分或完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对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部分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搬迁补助费标准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实行过渡期货币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搬迁补助: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不足1000元/户的按1000元/户补助;

(二)有线电视移装费:150元/户;

(三)固定电话移装费:150元/号;

(四)空调拆装费:300元/台;

(五)热水器移装费:100元/台;

(六)宽带网络移装费:150元/户;

(七)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600元/台;

(八)管道燃气迁移费按市场监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

(九)涉及大型机器设备或特殊设备设施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评估方式给予补偿。

过渡期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实行过渡期货币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永久性住宅房屋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过渡费每月16元/平方米(每月不足800元/户的按800元/户补助),一次性补助12个月。

2.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分段计算,从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过渡费每月16元/平方米(每月不足800元/户的,按800元/户补助),一次性补助6个月。从第7个月开始,按所选择的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支付临时过渡费,每月16元/平方米(每月不足800元/户的,按800元/户补助),补助至安置房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3个月止,补助款每6个月支付一次。

3.产权登记为住宅经认定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房屋,如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从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首层每月50元/平方米、第二层及以上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补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从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按所选择的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支付临时过渡费,每月16元/平方米(每月不足800元/户的,按800元/户补助),补助至安置房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3个月止,补助款每6个月支付一次。

(二)经认定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首层每月50元/平方米,第二层及以上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补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三)产权登记为写字楼(办公)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27元/平方米的标准,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写字楼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按6个月一次性计补停业损失补助费。

(四)对被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前已存在租赁关系且目前仍在实际经营的,承租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给被征收人之日起10日内搬迁腾空的,参照上述被征收房屋类型标准给予实际经营人或承租人一次性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他有关费用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按其租赁合同约定处理(有合同约定且被征收人确认支付给承租人的,可直接支付给承租人,但被征收人必须负责协调实际经营人或承租人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

(五)被征收人要求对停产停业损失按评估价值补助的,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前一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奖励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奖励。鼓励符合住宅房屋调换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符合住宅房屋调换条件的被征收人自愿放弃住宅房屋调换,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金,按符合住宅房屋调换条件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900元,每栋(户)房屋最低2万元,最高40万元。

(二)限时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清拆的,奖励办法如下: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商铺、办公的,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每户最低2万元,最高15万元。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厂房、仓库的,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每户最低2万元,最高30万元。

超过30日签订补偿协议或超过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取消搬迁奖励金。

限时搬迁奖励金原则上按每一证为一户计算,不计建筑面积的构筑物不计算限时搬迁奖励金。

限时搬迁奖励金在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和移交房屋及相关产权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不计入房屋产权调换价值。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同时享受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奖励。但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实际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时间与在该时间签约的其他被征收人的同一顺序重新确定选房先后顺序。

莞惠城际小金口至惠州北段项目

征收范围

位于莞惠城际小金口至惠州北段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住宅房屋一次性签约补助标准

住宅房屋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其标准按照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本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20%的一次性签约补助,对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部分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住改商”等改变了住宅用途的或商业等改成住宅的房屋,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搬迁补助费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搬迁补助: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不足1000元/户的按1000元/户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给予二次搬迁补偿);

(二)有线电视移装费:150元/户;

(三)固定电话移装费:150元/号;

(四)空调拆装费:300元/台;

(五)热水器移装费:100元/台;

(六)宽带网络移装费:150元/户;

(七)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600元/台;

(八)管道燃气迁移费按市场监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

(九)涉及大型机器设备或特殊设备设施的搬迁补助费,可按照评估方式给予补偿。

过渡期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实行过渡期货币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永久性住宅房屋

1.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12元/㎡(每月不足700元/户的按700元/户补助),一次性补助12个月。

2. 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分段计算从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过渡费每月12元/㎡(每月不足700元/户的按700元/户补助),一次性补助6个月。从第7个月开始,按所选择调换的安置房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12元/㎡(每月不足700元/户的按700元/户补助),补助款每6个月支付一次,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3个月止。

3. 产权登记为住宅经认定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房屋,如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从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按所选择调换的安置房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月12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不足700元/户的按700元/户补助),补助款每6个月支付一次,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3个月止。

(二)产权登记为商业(商铺)的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商业(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首层每月60元/㎡,第二层及以上每月25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助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或者按评估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经认定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首层每月60元/㎡、第二层及以上每月25元/㎡的标准,按6个月一次性计补或者按评估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厂房、仓库按建筑面积每月16元/㎡的标准,一次性计补6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

(五)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且目前仍在实际经营的,承租人按约定要求搬迁腾空的,参照本条上述经营性房屋类型标准给予实际经营人或承租人一次性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奖励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奖励。鼓励符合住宅房屋调换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符合住宅房屋调换条件的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宅房屋调换,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奖金按符合住宅房屋调换条件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900元,每户房屋最低2万元,最高40万元。

(二)限时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清拆的,奖励办法如下: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商铺、写字楼的,按照300元/㎡的标准奖励,每户最低2万元,最高15万元。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厂房、仓库的,按照100元/㎡的标准奖励,每户最低2万元,最高30万元。

超过30日签订补偿协议或超过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取消搬迁奖励金。

限时搬迁奖励金原则上按每户计算(同一栋分户的按一户计),不计建筑面积的构筑物不计算限时搬迁奖励金。

限时搬迁奖励金在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和移交房屋及相关产权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不计入房屋产权调换价值。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同时享受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奖励。但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实际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时间与在该时间签约的其他被征收人的同一顺序重新确定选房先后顺序。

大亚湾西区上田片区九年一贯制学校

征收范围

用地红线范围内涉及塘尾富口和上田大岭村小组集体土地上零星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法实施征收。

政策性补助

(一)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按村民住宅和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村民住宅和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25元/㎡计算,一次性补助36个月,自腾空房屋之日起一次性计发。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第四十二条执行,不再另行表述。

(四)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通知之日起9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退房屋的,给予限时搬迁奖励。村民住宅的限时搬迁奖励按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0元,每户最高奖励14.4万元(一户有多栋房屋的,累计不得超过14.4万元)。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的限时搬迁奖励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0元,每栋最高奖励不超过14.4万元。未建成使用的住宅、附属用房(杂物间、牲畜舍、砖墙铁皮房、活动板房、简易房等)不给予限时搬迁奖励。超过上述期限不给予限时搬迁奖励。

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

http://www.huizhou.gov.cn/zdlyxxgk/gytdsfwzsbcxxgk/gytdsfwzsxmxx/

惠城区人民政府

http://www.hcq.gov.cn/zzzq/zcwj/content/post_4913121.html

大亚湾区管委会官网

http://www.dayawan.gov.cn/dywqzdlyxxgk/gytdsfwzsbcxxgk/gytdsfwzsbcfgzc/content/post_4968217.html

来源:惠城区人民政府、惠州市人民政府、大亚湾区管委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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