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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 13死5伤,6起电力安全事故解读安全生产法6大权利和义务

人气:212 ℃/2023-09-18 08:50:49

安全工作没有旁观者每个人都是参与者!《安全生产法》为安全生产工作

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对于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都有哪些要求呢?

一、有权了解作业场所风险和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法》要求: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事故案例:

2023年3月19日,广州某热电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典型的违章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导致人员窒息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原因:该项目在进行汽机房12米平台中压主汽门连接管道焊接作业过程中,1名作业人员违章擅自进去非作业区域的敞口阀门内,吸入惰性气体导致晕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二、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事故案例:

寿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垃圾库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60万元。

事故原因:负责此次垃圾库外墙缝隙封堵作业的承包方将项目授权给非公司员工个人王XX。王XX私自雇佣了无有限空间安全知识的人员作业,施工前也未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也未开展必要的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未给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具情况下,违反作业票制度规定,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三、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安全生产法》要求: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事故案例:

2011年11月18日,由某电力建设工程公司总承包、某建设公司专业分包施工的某发电公司粗灰库工地混凝土浇筑封顶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共造成现场施工人员5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事故原因:施工现场泵车打到顶面的混凝土造成了局部的严重超载,导致粗灰库顶部面板及梁从中央开始坍塌并迅速引起整体坍塌,8名施工人员随顶板坍塌而坠落。

四、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要求: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事故案例:

2021年5月20日18时28分,某风电场外委单位人员史某旭在更换4号风机齿轮箱中、高速轴作业过程中,操作手拉葫芦时,被摆动的齿轮箱上盖打到(死者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带) , 致使其从机舱内部跌落至机舱外部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史某旭违反“三措两案”中“高空作业时,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的要求,在监护人员多次要求系安全带的情况下,仍然不系安全带,属严重违章行为,导致在操作手拉葫芦时,被摆动的齿轮箱上箱体碰撞,致使其从机舱内跌落至机舱外部地面。

五、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技能

◉《安全生产法》要求: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事故案例:

2022年7月29日,某风电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人身伤亡事故,1名负责拉线式测风塔迁移改造工程的施工人员坠落到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在未经二、三级安全教育,未办理施工作业手续,未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许可情况下,施工人员私自到达“#110206测风塔”开展拆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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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安全生产法》要求: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事故案例:

2021年10月28日12时许,在某电力线路迁改工程线路迁改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吊车侧翻事故,造成2名施工人员死亡。

事故原因:在吊装作业时违规操作,用吊车吊篮运送人员进行高空作业,在收臂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吊车侧翻;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开展作业环境风险识别,忽视连续降雨对吊装作业的影响,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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