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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事故应该怎么处理?电梯事故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人气:400 ℃/2024-03-06 18:17:59

作者:唐泽

指导律师:田韶卿

引言

电梯越来越多的应用在现代建筑之中,其广泛的应用大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电梯事故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各种新闻报道中,生活中电梯故障、电梯养护问题也屡见不鲜,电梯管理者如何界定,电梯管理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本文旨在通过相关规定与若干典型案例的分析为电梯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一些参考。

一、责任主体

(一)所有权人对电梯负有管理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规定:“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二)使用单位对电梯负有使用安全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 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颁布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1.3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2.1条规定:“2.1.1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2.1.2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电梯的使用单位要承担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使用单位在不同的情形下由不同的主体担任,具体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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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单位对电梯负有产品质量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根据上述规定,电梯的生产单位对于电梯安全涉及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鉴于本文不主要讨论由直接因电梯质量导致的事故或损害的情形,就电梯生产主体的责任本文不做过多论述。

二、电梯事故裁判观点提炼

(一)物业公司转委托电梯管理能否免除管理责任存在争议

1.物业公司转委托电梯管理的,物业公司可以免责

物业公司转委托其他专业公司管理电梯的,有的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转委托后已经不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不再因电梯安全事故等承担法律责任。

如娄某某、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2020)辽01民终8286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关于原告娄某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本案中,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为电梯维护保养公司,应对涉诉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电梯维护保养公司作为专业维修单位,在平日的电梯维护保养中,应及时发现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排除,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因此,被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万物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物业公司转委托电梯管理,物业公司与转受托公司共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出于对防范电梯事故,更好的进行电梯管理的考虑,有的法院也认为不应当完全排除物业公司的电梯管理责任,如余春英与镇江市润州物业管理中心、江苏美佳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2019)苏1111民初402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润州物管中心作为镇江市润州花园二期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单位,负有保障小区设施设备安全运营的义务,该义务并不因被告润州物管中心的转委托而消灭。现原告因被告润州物管中心管理和服务的小区内的电梯出现故障而受到损害,被告润州物管中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美佳公司作为专业的电梯维保单位,在接受被告润州物管中心的委托后,应当尽心尽力做好案涉电梯的维保工作,确保所维保的电梯安全运营。虽然被告美佳公司辩称其依约履行了电梯维保义务,但由其维保的电梯仍然出现了故障,致使原告受到人身损害,对此美佳公司无法免除责任,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与被告润州物管中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本案裁决的唯一考量,两被告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以更科学、完善的措施,缜密防范今后类似危险和侵害的发生。”

3.物业公司转委托电梯管理的,物业公司仍然要承担安全管理的兜底责任

受托公司已经履行了维护保养义务的,则有的法院认为不再由电梯管理受托人承担电梯安全事故的赔付责任,而仍由物业公司承担。

如张青俊与衡水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美杭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2020)冀110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衡水泰达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电梯属于配套设施,被告衡水泰达公司虽对电梯不具有所有权,但作为涉案电梯的日常管理方,对电梯负有日常监督、巡查、保证电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职责,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衡水泰达公司与被告河北美杭公司签订有电梯维保协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根据现有证据,河北美杭公司已依约进行了日常维护保养,被告衡水泰达公司未举证电梯故障系被告河北美杭公司保养不善所致,故对被告衡水泰达公司称被告河北美杭公司应对原告张青俊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庭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衡水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青俊各项损失共计……”

(二)乘梯人是否存在过错是电梯管理人能否免责的重要考虑因素

1.如电梯乘用人在电梯乘坐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的,则发生电梯事故后,电梯管理人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法院通常判决由乘梯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如施某某与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2016)浙0110民初1316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责任人,对电梯管理的义务主要包括保证电梯运行、轿厢保洁、监督电梯的保养、发生故障时及时报修。本案中,物业公司对电梯运行及使用应注意的方面以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及《乘梯须知》予以公示,已履行了其应负的提醒注意义务,原告受损害的结果与物业公司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作为电梯的使用者,将铁丝线圈放置于电梯中倚门,而当电梯门关闭且已处于运行中时,仍伸手拉拽线圈,导致手指被夹断的损害结果发生。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侵权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其它诉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2.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如果存在其他第三方因素介入的,也可一定程度上降低电梯管理人的责任比例

如上诉人尹艳超、吴某某、尹某某与被上诉人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电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2016)豫14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本案系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通力电梯公司、兆隆物业公司所举证据足以证明电梯层门开启系外力所致,尹艳超未对此作出抗辩,作为事件情景亲历者和当事者,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应再次发生移转,由尹艳超对外力由谁施加负主要证明责任。尹艳超不能完成证明责任,对该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兆隆物业公司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存在瑕疵,对事故应负次要责任。结合本案案情,以尹艳超负80%的事故责任比例,兆隆物业公司负20%的事故责任为宜。……。综上,本案事故侵权人是向电梯井道内施加外力者,对侵权人的确定,尹艳超负主要证明责任,兆隆物业公司负次要证明责任。尹艳超、兆隆物业公司均未完成与其所负举证义务相应的证明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本案是在侵权主体不明的情况下,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对双方权利义务界定,待实际侵权人确定后,本案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均可就所负义务另行主张权利。”

3.相反,如电梯乘坐人没有明显过错的,则法院往往以结果为导向,反推电梯管理人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进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娄某某、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2020)辽01民终8286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关于被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原告的损害事实与涉诉电梯之间无因果关系的抗辩意见,其向法院提交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但电梯的日常维修保养的目的是在于维护电梯的安全运行,保障电梯乘坐者的人身安全,仅凭该记录不足以证实被告尽到了维修保养义务,且被告亦未向法院提供电梯内故障发生时的监控视频证实该损害与涉诉电梯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对被告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三、电梯管理法律风险规避建议

1.电梯产权人应将电梯管理通过合同等书面形式委托给具有专业工作能力的管理单位,避免因自身缺乏管理能力导致电梯管理缺少必要的专业性管理维护进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电梯产权人委托专业管理人的可以一定程度上有效规避电梯事故带来的法律风险。

2.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公司承担电梯管理养护义务的,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履行电梯的巡视、养护、维修义务,并做好相关记录。巡视养护书面记录是电梯事故案件中证明管理人履行管理责任的重要证据。如条件允许,应当设置电梯监控并妥善保存电梯监控录像。

3.电梯事故中,赔付责任的承担需要综合具体案情予以判断,电梯管理人是类似案件的主要责任主体,严格履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是第一位的,保留完整的工作记录,就电梯的使用事项及时张贴通知公告进行安全宣传,并做好事故发生后的补救工作,有意识的保留书面、视频资料,是减免责任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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