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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并安装机器设备如何确认收入?销售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

人气:445 ℃/2023-12-28 09:59:31

作者:小薇

企业销售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率一直是困扰纳税人的问题,我在10月份的公众号中有一篇文章《用错了增值税税率?来看看混合销售和混业经营的区别吧》就提到了混合销售、兼营、混业经营的区别,在实务中确实存在着很多企业将税率用混的情形,目前随着政策的变化,这样的业务又有了新的变化。无论您是设备制造业,还是安装服务业都会涉及到,我们来一起梳理吧!

首先我们来看看混合销售是什么?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按照文件的说法,就是要看主行业,主行业是生产、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安装就要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主行业是其他(例如建筑安装企业),安装服务的同时并销售货物就要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样一来,企业和税务机关的人员就很容易出现争议,到底是销售占的多还是安装占的多?

纳税人肯定是喜欢向后者靠拢!因为按照目前的税率安装服务是10%的税率。这时就出现了【2017】11号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第11号公告),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从文件规定就说明企业应当遵循这一规定,即具有强制“强制”的意味,也就说首先要“应分别核算”然后应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如果没有分别核算呢?笔者认为,如果认为对建筑、安装服务不作价收费,只作为销售货物的一个附加条件,则无须分别核算。但如果另外作价收费就应该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否则安装自产设备等并安装就属于混合销售,就要从高适用税率。

然后又变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该政策自2018年7月25日开始施行)。

这时销售机器设备的纳税人要大喜了,无论您是自产还是外购的设备,只要分别核算了货物和安装服务,就可以将安装服务选择按照简易计税3%或一般计税方法10%(目前)。这种情形很类似于将机器设备先卖给购买方,然后再进行安装,其实就是甲供工程。

除了机器设备以外的货物(自产或外购)附带安装还是要按照混合销售的规定进行处理。

最后,提醒您的是,在税率变化之际,合同的签订是会影响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增值税是价外税,税率的降低不一定会使税负降低,可以采取将合同的价款和税款相分离、销售和安装服务进行剥离等方式进行筹划,才能更大程度地降低税负以及税收风险。

a.应分别核算,分别计税,其安装服务可按甲供选择简易计税;

b.未分别核算的,按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从高适用税率,相当于回归混合销售;

外购 安装:

a.如按兼营分别核算,其安装服务可按甲供选择简易计税;

b.如按兼营分别核算,其安装服务也可按10%一般计税,相应安装耗材等予以进项抵扣;

c.未分别核算的,混合销售,相应安装耗材等予以进项抵扣。

注意:分别核算,账面上要记两笔业务收入,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两栏开具两笔业务名称、金额和对应税率;购销合同分别标明机器设备价款、安装价款、运输价款。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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